[摘要] 當“情歌”變“離歌”,夫妻倆如何好聚好散,房子、財產又該咋分?昨日,記者聯系鄭州市多家法院,采訪到多起近日判決的離婚故事,以案說法。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魯維佳
核心提示|當“情歌”變“離歌”,夫妻倆如何好聚好散,房子、財產又該咋分?昨日,記者聯系鄭州市多家法院,采訪到多起近日判決的離婚故事,以案說法。
【案例1】婚內出軌又家暴,對方可“凈身出戶”?
馬女士和方先生同歲,婚后育有一子,但20多年過去了,馬女士覺得婚姻生活不如意。她遭遇了女性最怕的兩件事:丈夫婚內出軌以及家暴。其間,村委及親朋好友也多次為他們調解,四十不惑的方先生也出具保證書,承諾如再犯凈身出戶。
保證書保證不了兩人岌岌可危的婚姻。2016年,馬女士決定結束這段婚姻。但咨詢律師后,律師卻告訴她,即便有了保證書,法院也不會真正判決方先生凈身出戶,除非他自愿放棄財產。但方先生作為婚姻中的過錯方,馬女士可以索賠。
支招:家暴留證據,財產可多分還能索要精神賠償
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準許兩人離婚,同時認為,由于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對妻子不忠是導致離婚的主因,妻子向丈夫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酌情為5000元。
另外,對于財產分配,惠濟法院認為,因丈夫系過錯方,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以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馬女士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使用及居住權,并獲得兩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額且享有對應的拆遷收益。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馬女士在法庭上出具的一系列證據,比如家暴后警方出警記錄、醫(yī)院出具的診斷書、證人證言等比較到位,保障了她的權益。
【案例2】婚前按揭房,離婚時咋分?
王女士和郭先生幾年前經人介紹從相識到相戀,于2010年8月在上街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
不過,兩人婚后生活不太如意,加上沒有子女,郭先生兩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最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房子咋分?夫妻倆所住的房是王女士婚前個人按揭購買的,位于鄭州市某城區(qū)。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王女士婚前購買房屋歸其個人所有,該房屋中的電器也歸王女士所有。由于婚后該房雙方共同還貸,王女士自愿給郭先生補償房款5.5萬元。
支招:婚前按揭房,離婚時共同還貸方可要求補償
惠濟區(qū)人民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說,采用按揭方式購買房屋是當前房屋買賣的主要方式,因此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就成為不少夫妻面臨的問題。
目前,法院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這類房產,一般不會“一刀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是根據婚后兩人共同還貸的情況,采取折中的辦法: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3】閃婚家庭煩惱多,丈夫不見了怎么離?
居住在新鄭的侯女士很苦惱,她稱:“我和丈夫認識3個月后便結婚了,婚后生育一女。但兩人婚姻基礎不牢固,為各種瑣事吵嘴?!?/font>
2011年12月的一天,侯女士丈夫離家出走,從此失去聯系。隨后,侯女士獨自帶著女兒生活,她曾經想過離婚,但因為丈夫不見人影,最終不了了之。
近日,侯女士決定前往新鄭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支招:婚姻名存實亡,離婚或可尋覓新生的機會
新鄭市人民法院承辦此案法官介紹,侯女士的情況來看,婚姻已名存實亡,雖然丈夫本人并沒有到現場,但法院根據當地警方和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有關證據,采用公告的形式,判決準予侯女士與丈夫離婚,并判決他們的獨女由侯女士撫養(yǎng),維護了侯女士的權益,也給了侯女士繼續(xù)在婚姻中尋覓新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