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三名被告人對檢方指控沒有異議
昨天,于鋼峰的家屬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記者也通過不同渠道拿到了該文書。
判決書顯示,張向華是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長,馬良冀是項城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劉威力是項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偵查員。
項城市檢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三名被告人在偵查于鋼峰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對犯罪嫌疑人于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于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fā)疾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后引起人民網(wǎng)等眾多新聞媒體報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jù)判決書的記載,庭審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張向華的律師表示,被告人是執(zhí)行局領導的命令,惡劣的社會影響并不存在,2012年7月31日后媒體上就基本沒有報道了,以前的報道也是由于公安機關沒有公開透明所致。
該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是濫用職權,但尚達不到犯罪的程度。
為圖方便監(jiān)視居住地在刑偵大隊辦公室
根據(jù)張向華供述,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地點應為一家賓館,執(zhí)行人應為派出所;但為了辦案方便,實際在刑偵大隊辦公室執(zhí)行,執(zhí)行人是刑偵大隊的警察和巡防隊員。
馬良冀供述,于鋼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他也交代了盜竊7輛面包車、所得贓款用于本人吸毒的情況。他表示,執(zhí)行地點是張向華定的,并安排大家做的,自己知道這樣做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根據(jù)看押人員周某證言,10月25日晚上11點40分左右,于鋼峰說拉肚子,結果一進廁所就吐。幾分鐘后,他回到辦公室,坐在地上口吐白沫,頭一歪就倒地了。
之后,看押人員將事情匯報給張向華,之后打了120。120醫(yī)生到后進行了搶救,但到醫(yī)院時人已經(jīng)不行了。
看押人員張某作證稱,當時于鋼峰坐在訊問椅上,一只手被銬著。晚上11點多上廁所時,“身體有點抖臉上有汗”,在廁所外能聽到嘔吐的聲音。
但被告人及所有證人都表示,看押于鋼峰期間,沒有毆打他或對他進行體罰。
仨民警濫用職權成立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是:三名被告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判決日期和開庭日期一樣,是12月15日。也就是說,案件是當庭宣判的。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身為民警,在刑事訴訟中不認真依法辦案,對嫌疑人超時傳喚,濫用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考慮到3人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書中還認定,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過司法鑒定,死亡原因為“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
鑒定認為,從所送頭發(fā)中檢出嗎啡成分,不排除其雙下肢曾較長時間處于限制活動狀態(tài)(如坐審訊椅),結論是于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
“家屬和我對這份司法鑒定都不認可。這份鑒定回避了很多關鍵問題,且沒見到鑒定機構的資質(zhì)證明。”張雨告訴記者。
最新進展
項城法院:開庭已通知家屬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審理該案的法官陳礦。
陳礦告訴記者,12月12日,自己已經(jīng)通過電話和短信方式通知了于鋼峰的父親,“打電話沒有接,就發(fā)了短信通知,包括開庭時間和地點等等?!?/p>
對于于鋼峰家屬表示根本沒有接到電話和短信的說法,陳礦說:“我也不知道為什么,可以去通信公司查?!?/p>
針對于鋼峰家屬的代理律師和陳礦商討更改開庭時間的事情,陳礦表示確有其事,“我給他打電話說改變時間,他說不行,但我根本沒同意,依然告訴他按照更改后的時間開庭?!?/p>
陳礦告訴記者,自己已經(jīng)盡到提前通知的義務,“我還跟于鋼峰的妻子聯(lián)系過,但他的妻子拒絕出庭?!?/p>
今天上午,記者撥打于鋼峰妻子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于鋼峰的弟弟告訴記者,“出事后,嫂子就離開了家,電話號碼也換了,孩子和老人再沒有管過。現(xiàn)在她到底在哪,有沒有重新嫁人我們都不知道?!?/p>
警方暫未回應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同時聯(lián)系了原項城公安局政委張國營。
張國營告訴記者,其目前已經(jīng)從公安局調(diào)走半年,現(xiàn)在并不清楚該事件的進展。
記者問張國營關于“嘔吐死”案的案發(fā)經(jīng)過等問題,他也只是說記不清了,并且已經(jīng)調(diào)離,不方便談論。
記者隨后撥打項城市公安局宣傳科魏科長的電話,但截至記者發(fā)稿時,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代理人說法
是否申訴還在和家屬商量
昨天,張雨律師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提前開庭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82條“開庭三日前通知”的規(guī)定。
他認為,這種剝奪代理律師和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權利的做法嚴重違法。
張雨告訴記者:“不僅如此,法院判決書中,被告人被判處濫用職權罪的理由部分,說得太牽強。而且,判決書通篇只字不提死者家屬和律師有無到場、為何沒有到場。”
他表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目前他只能和家屬商量,是等到判決生效后直接申訴,還是到檢察院要求檢方抗訴。
專家觀點
律師拒換時間應協(xié)商
針對此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出庭參加訴訟。
此案當中,法院曾與律師進行聯(lián)系,協(xié)商開庭時間變更為15日,而作為代理受害人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兩部分的律師,已明確表示15日開庭自己不便,并已做了20日開庭的準備,即對法院的提議表示拒絕。
在此情況下,法院應該和被害人律師協(xié)商開庭時間。
可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請檢方抗訴
采訪過程中,法院一方稱給于鋼峰父親發(fā)了關于開庭改期的短信,但后者稱沒收到。
洪道德介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guī)定,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在本案中,法院實際開庭的時間為15日,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在11日通知相關人員開庭時間?!昂苊黠@,法院12日下午才告訴律師時間做更改,已違反了此條規(guī)定,從程序上已經(jīng)違法?!焙榈赖赂嬖V《法制晚報》記者,受害人家屬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到檢察院提請抗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記者 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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