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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壯士"法官:無關或關聯(lián)小細節(jié)來否定真實

2016年06月27日18:25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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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wǎng)北京6月27日電 “狼牙山五壯士”后人起訴洪振快侵害名譽案27日一審宣判,負責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

  問:此案中,兩名原告與狼牙山五壯士是什么關系?

  答:原告葛長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系我國抗戰(zhàn)史上著名的“狼牙山五壯士”成員。葛振林于2005年病逝,宋學義于1971年病逝。

  問:“狼牙山五壯士”的由來?

  答:1940年秋,我八路軍發(fā)起了著名的“百團大戰(zhàn)”,晉察冀邊區(qū)軍民積極參戰(zhàn),粉碎了華北日軍對我八路軍的“囚籠”政策。日軍戰(zhàn)略后方產(chǎn)生極大恐慌,其迅速滅亡中國的陰謀破產(chǎn)。為鞏固其所謂戰(zhàn)略后方,從1941年起,駐華北日軍司令長官岡村寧次多次組織日偽軍對我易縣、淶源、淶水等抗日根據(jù)地進行報復性掃蕩。1941年9月下旬,駐華北日軍高見部糾集3500名日偽軍,完成了對我狼牙山根據(jù)地的鐵壁合圍,在包圍圈中,有當?shù)厝罕姾筒糠终畽C關人員、八路軍部分非戰(zhàn)斗人員大約4萬人左右,戰(zhàn)斗部隊僅有一團七連。9月23日,日偽軍占領易縣塘湖、南淇村、北淇村,并開始屠殺我抗日軍民。如日偽軍合圍進擊成功,4萬抗日軍民的生死難以預料。

  在這生死關頭,我晉察冀軍區(qū)第一軍分區(qū)楊成武將軍于9月24日急令一分區(qū)二十團,穿過上、下隘剎村兩個村子,突然向南管頭村的日偽軍發(fā)起猛烈攻擊。同時命令三團猛攻北管頭村和松山村的日偽軍。在北邊碾子臺、九蓮山一帶的日偽軍,以為八路軍的主力在管頭村方向,急忙回援。由于楊成武將軍“圍魏救趙”戰(zhàn)術的成功,九蓮山至沙嶺子一帶出現(xiàn)了大約二十里寬的口子,為被圍困在狼牙山上的4萬多軍民提供了難得的突圍良機。

  為了掩護被圍軍民的突圍,一團團長邱蔚命令七連在狼牙山阻擊由南向北進攻的日偽軍。9月25日七連接到任務后,立即派班長馬寶玉率六班的葛振林、胡福才、胡德林、宋學義和機槍班的兩名戰(zhàn)士,利用狼牙山的險要地形正面阻擊敵人。狼牙山戰(zhàn)斗由此打響。

  從9月25日早上開始,五壯士在七連其他戰(zhàn)友們的配合下,利用狼牙山極為險要的地形,與日偽軍展開了殊死戰(zhàn)斗。他們利用機槍、步槍、手榴彈、地雷、滾石,在石門口、閻王鼻子(袖筒溝)大量殺死殺傷日偽軍,最后且戰(zhàn)且走,退至棋盤嶺與七連主力會合。

  為了保證被圍軍民的全部突圍,七連全體官兵在棋盤嶺與日軍展開了更為慘烈的戰(zhàn)斗。日軍優(yōu)勢炮火打得山石橫飛,硝煙彌漫。七連頑強抵抗,誓死不退,利用有利地形,令日軍尸積溝梁,損失慘重。激戰(zhàn)數(shù)小時后,七連傷亡過半,連長劉福山負傷。在完成上級交給的掩護突圍的任務后,指導員蔡展鵬決定率七連主動轉(zhuǎn)移。為掩護七連主力和剩余干部群眾轉(zhuǎn)移,六班長馬寶玉再次率全班請戰(zhàn)。

  指導員蔡展鵬批準了馬寶玉的請求。七連撤出棋盤嶺至老道庵小橫嶺以南后,六班立即在老道庵山口設伏,掩護部隊和其他群眾轉(zhuǎn)移。日軍沖過棋盤嶺至三岔路口后,馬寶玉為引誘敵人,防止其向部隊轉(zhuǎn)移方向追擊,命令全體戰(zhàn)士用機槍、步槍一起向敵人開火。猛烈的火力使日軍以為八路軍一團主力在老道庵山口,便直接向老道庵山口撲來。伴隨著地雷、手榴彈的爆炸,激烈機槍、步槍的火力,又一批敵人倒下。

  為保證轉(zhuǎn)移部隊更為安全,馬寶玉與其他四位戰(zhàn)友邊打邊撤,引誘敵人往牛角壺、大、小蓮花峰方向前進。已經(jīng)打紅眼的日軍緊追不放。五壯士又在牛角壺利用有利地形與日軍展開了激戰(zhàn)。激戰(zhàn)中,又有一批日軍被地雷、石頭、手榴彈、子彈擊中,或倒在狹窄的山道邊,或滾落在深不見底的懸崖下。隨后,五壯士邊打邊退,順著盤陀路上了小蓮花峰。至此,五壯士已經(jīng)彈盡,且無路可退。面對已上峰頂?shù)臄橙?,五壯士臨危不懼,砸毀槍支,高呼口號,在各自抗擊日軍處跳下懸崖。跳崖后,馬寶玉、胡福才、胡福林英勇獻身,葛振林、宋學義因跳崖方向有小樹、灌木,在山腰被掛住獲救。

  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發(fā)生后,晉察冀軍區(qū)政治部發(fā)布訓令并決定:“一、在每次戰(zhàn)斗中,高度發(fā)揚英勇頑強的搏斗精神,以戰(zhàn)斗的勝利紀念他們。二、在烈士犧牲的地點建紀念碑,并命名為狼牙山三烈士碑。三、決定馬寶玉等烈士作為一團模范連七連的榮譽戰(zhàn)士,每逢紀念日點名時,首先應由榮譽戰(zhàn)士點起。四、對光榮負傷的葛振林、宋學義二同志,除通令嘉獎外,并各贈榮譽獎章一枚。”1941年11月5日,《晉察冀日報》刊登名為《棋盤坨上的五個“神兵”》的通訊,對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進行報導。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自此被廣泛傳播、頌揚。

  新中國成立后,五壯士的事跡被編入義務教育教科書,五壯士被人民視為當代中華民族抗擊外敵入侵的民族英雄。宋學義1971年去世,1979年被追認為革命烈士。葛振林先后獲得“民族英雄勛章”、“解放勛章”和“紅星功勛榮譽章”。

  問:本案經(jīng)歷了哪些訴訟過程?

  答:2015年8月25日,原告葛長生、宋福保分別以被告洪振快的上述文章侮辱、誹謗“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為由,將被告洪振快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其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誹謗、侵犯葛振林、宋學義等“狼牙山五壯士”的民族英雄名譽;2、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其新浪微博上公開道歉,并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中國日報》、人民網(wǎng)、新浪網(wǎng)、搜狐網(wǎng)、財經(jīng)網(wǎng)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向葛振林、宋學義等“狼牙山五壯士”在天英靈登報謝罪。

  被告洪振快認為,其發(fā)表的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且每個事實都有相應的根據(jù),并非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構成侮辱和誹謗。被告洪振快進行歷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歷史真相,行使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學術自由、言論自由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完全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分別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7日、1月21日、4月25日組織上述兩案的當事人進行了四次庭前會議。通過庭前會議,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并明確了案件爭議焦點。

  2016年4月29日9時,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述兩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與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關系,并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2016年6月27日,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問:如何認定名譽侵權?侵權的方式都有哪些?

  答:名譽侵權,需從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以及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等方面加以分析。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對侵犯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采取了列舉的方式。通常的方式包括侮辱、誹謗,但不以此為限,還包括貶損、丑化或者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方式。侵犯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方式,還需根據(jù)侵權行為方式的變化而變化。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律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格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問:死者的名譽權、榮譽權是否應受到法律保護?

  答: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侵權的客體范圍應當包括權利和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到本案,葛振林、宋學義均已去世,葛長生作為葛振林之子,宋福保作為宋學義之子,均有權向侵犯“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葛振林、宋學義等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是如何認定的?

  答:自表彰“狼牙山五壯士”的訓令發(fā)布以后,幾十年中,“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在全軍、全國人民中廣泛傳播,獲得了普遍的公眾認同,成為全軍、全國人民學習的榜樣和楷模。該英雄稱號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他們在反抗侵略、保家衛(wèi)國作出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及榮譽。

  不僅如此,“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偉大斗爭中涌現(xiàn)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全民抗戰(zhàn)并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跡, 經(jīng)由廣泛傳播,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成為激勵無數(shù)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wèi)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斗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jīng)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nèi)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xiàn)行法上看,都已經(jīng)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在此意義上,案涉文章侵害的不僅僅是葛振林、宋學義個人的名譽和榮譽,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譽、榮譽融入的社會公共利益。

  問:法院如何認定被告洪振快所寫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及榮譽的影響?

  答:被告洪振快發(fā)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jié)分歧》兩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內(nèi)容是對我國抗日戰(zhàn)爭史中的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解構。但是,對于狼牙山五壯士在狼牙山戰(zhàn)斗中所表現(xiàn)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案涉文章自始至終未作出正面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敵我雙方戰(zhàn)斗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jié)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甚至文革時期紅衛(wèi)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為主要證據(jù),全然不考慮歷史的變遷、各個材料所形成的時代背景以及各個材料的語境。在無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案涉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zhì)疑乃至評價。盡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采取的行為方式卻是,通過強調(diào)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lián)不大的細節(jié),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英勇抗敵事跡和舍生取義精神產(chǎn)生質(zhì)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被告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

  問:法院為何認定案涉文章造成“狼牙山五壯士”名譽及榮譽受損害的事實?

  答:案涉文章經(jīng)由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已經(jīng)在全國范圍內(nèi)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這一點,從案涉文章所引發(fā)的后果即可明知,它們不僅損害了兩名原告父親的名譽及榮譽,而且傷害了兩名原告的個人感情,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如前所述,在我國,由于“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已經(jīng)內(nèi)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問:被告洪振快寫文章質(zhì)疑“狼牙山五壯士”歷史地位及評價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答: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案件中的過錯,是指明知或應當預見到其行為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而仍然為之或認為仍可避免的主觀狀態(tài)。在侵害名譽或者名譽權益的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認定往往依據(jù)通常人的認知并輔之以社會常識、行為人的職業(yè)或?qū)I(yè)及控制危險的成本等客觀因素加以判斷。

  本案中,被告作為生活在中國的一位公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xiàn)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當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互聯(lián)網(wǎng)工具的人,更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fā)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tài)發(fā)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問:被告洪振快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誹謗、侵犯葛振林、宋學義等“狼牙山五壯士”民族英雄名譽及要求在網(wǎng)站、媒體公開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洪振快應當立即停止對葛振林、宋學義等狼牙山五壯士民族英雄的名譽和榮譽的侵害;同時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公開發(fā)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要求該公告須連續(xù)刊登五日,所刊媒體及內(nèi)容需經(jīng)法院審核;逾期不執(zhí)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nèi)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洪振快向葛振林、宋學義等“狼牙山五壯士”在天英靈登報謝罪,其實質(zhì)仍然是請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請求已被原告的第一個訴訟請求所吸收,法院不再單獨處理。

  問:本案對于我們有什么啟示?

  答: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民法的角度看,表達自由也是民事主體一般人格尊嚴的重要內(nèi)容。

  但是,言論自由并非毫無邊界,應當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這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于自由的一般原則,是為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所劃定的邊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及其他自由時,都負有不得超過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個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本案中,“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跡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xiàn)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nèi)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既是對原告之父葛振林的名譽、榮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損害五壯士名譽、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進行學術研究和自由發(fā)表言論,包括對狼牙山戰(zhàn)斗的某些細節(jié)進行研究,但被告卻未采用這種方式,而是通過所謂的細節(jié)研究,質(zhì)疑五壯士英勇抗敵、舍生取義的基本事實,顛覆五壯士的英勇形象,貶損、降低五壯士的人格評價。這種“學術研究”、“言論自由”不可避免地會侵害五壯士的名譽、榮譽,以及融入了這種名譽、榮譽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作為其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不應得到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質(zhì)疑甚至抹黑英雄的言論甚囂塵上,并通過網(wǎng)絡得以廣泛傳播,影響不斷擴大。這其中不乏有些人打著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幌子,利用歷史漸行漸遠,利用歷史資料之間記載的細節(jié)差別,片面強調(diào)所謂的人性和本能,進而歪曲、否定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跡。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的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具有民族尊嚴、民族自豪感,應當正視歷史,銘記中華民族抗擊外來侵略的不屈精神,人民軍隊的不朽功績,這些都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源泉。

  作為人民法院,在辦理相關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時,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準確適用法律,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侵害先烈以及其他逝者權益的不端者承擔起必要的法律責任!

文章關鍵詞:狼牙山五壯士;1941年;劉福山;言論自由;原告 責編: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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