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4日 12:16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消費者問題:3月11日,韓先生為搬新居準備買一臺空調,于是來到縣城某家電專賣店,經過左挑右選韓先生看中了一款樣式比較好的空調。由于此空調沒有現(xiàn)貨,銷售人員介紹說想要的話可以先交上200元錢,明天就能來貨,于是韓先生就交了200元的現(xiàn)金。3月12日韓先生來到某家電專賣店,準備提貨,但工作人員答復空調還沒來。3月13日韓先生又來到該專賣店,營業(yè)員回答還沒來貨,要晚幾天才到。聽到這樣的答復,韓先生認為商家違約決定不買空調了,要求該專賣店退回200元錢,但銷售人員以訂購為借口拒絕退還,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
回復:我們及時聯(lián)系了該家電超市負責人,經調查情況屬實。但銷售商仍以消費者訂購為由拒絕退款。經記者耐心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使經銷商認識到“訂金”的含義和與“定金”的區(qū)別。最終專賣店退回了韓先生200元的訂金,韓先生非常滿意。
《消費維權熱線》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保質、保量地向消費者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利息,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贝税该黠@商家違約在先,無法在約定期限提供消費者所購商品,消費者要求退還訂金的理由充分,主張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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